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将给予嘉奖,物质奖励或通报表扬。
1、向公司提出建议被采纳后,明显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的;
2、接待顾客热情周到,受到顾客表扬的;
3、受到报刊、杂志表彰的个人和集体(各部门);
4、拾金不昧、主动及时将钱物送还失主或上交公司,风格高尚者;
5、揭发贪污盗窃公司财产和违法行为者;
6、抓获盗窃公司财产的罪犯,使公司财产免受损失者;
7、能勤学苦练业务本领,各种技术竞赛中获奖者;
8、积极主动维护公司财产,制止浪费者;
9、勤恳工作,义务加班者;
10、发现事故苗头,及时采取措施,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者;
11、工作人员在当班时间内抓获小偷的奖励罚金50%,不在当班时间内的奖励罚金的60%;
12、在公司举行的评选活动中,当选优秀员工者;
13、其它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者。
惩罚
一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将受到通报批评,罚款10元的处分。
1、仪容不整、留长指甲、彩染头发、涂染指甲、不修边幅、影响公司形象;
2、上班不按要求规定着装和佩戴工牌;
3、利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;
4、上班时间与人闲谈、喧哗、吃零食、打瞌睡、看杂志、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或酒后上班。
5、在工作场所(包括仓库、卖场、宿舍)吸烟;
6、上下班不按规定从员工通道出入;
7、上班时间非授权人走前台进口和员工通道;
8、下班前在卖场购物、下班后穿着工作服在商场逗留;
9、在工作时间化妆,倚坐(靠)在商品或货价架上;
10、自管辖卫生责任区不按要求打扫干净;
11、不按规定或要求打考勤卡;
12、不讲卫生,营业员现场乱丢垃圾、乱吐痰、乱放纸皮;
13、没有按要求做好交接班本的记录和各种票据的正确书写。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将受到警告,并罚款20元的处分。
1、擅自离岗、串岗、脱岗、私自换班、顶班;
2、不参加会议和培训、无故缺席;
3、员工之间有不文明言行;
4、区柜台、货架、商品的陈列没按要求摆设,陈列不整齐、不美观并且有脏、乱、差现象;
5、搬运商品乱丢乱扔,“野蛮装卸”,造成商品损耗的;
6、柜台、货架上的标价签与商品不相对应,标价签脱落混乱引起顾客误解;
7、没有按操作规范使用有关设备,导致设备出现故障;
8、接到商品调价单后没有及时更换(改)商品标价签,致使顾客误解;
9、顾客询问商品陈列的位置时,回答不准确且态度不诚恳;
10、对顾客挑选商品或要求退换商品,态度不好;
11、对商场没有按先进先出,保质期的长短销售原则进行陈列销售的处罚当事或柜组辖区人员,如因此而遭受商品损耗的按商品管理制度执行。
三、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记过处分,除了应负经济责任外,每次罚款50-100元。
1、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卡,委托人和代打卡人同样处罚;
2、不服从公司人事行政调动和工作安排;
3、对公司的处罚不服从、不采取正常的程序申诉,而消极怠工,顶撞领导;
4、员工粗心大意,对进出商场的物品、垃圾杂物不认真检查,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商品流失的。(造成商品损失、由当事人全额赔偿外,作相同处理,经查实属故意的,按内盗处理);
5、没有按时按质完成上司安排的工作;
6、搬弄是非,诽谤他人,造成不良影响;
7、偷吃商场食品;
8、在工作中夸大事实,虚报内情,隐瞒情况或知道不报者;
9、拉帮结派造成不良影响的;
四、凡有下列过失者,给予辞退并处开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,同时公司将保留追究与会同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之权利。
1、利用工作之便,偷窃公司财产的,包括将物品调包,随意改动商品价格,调动电子称价钱、私拿厂家的赠品。
2、贪污、索贿、受贿、行贿;
3、聚众赌博、酗酒、打架斗殴者;
4、偷盗他人物品,偷拿公司财产以及协助他人偷盗者;
5、玩忽职守,造成事故,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;
6、泄露公司机密,给公司带来损失;
7、恐吓、威胁顾客及公司领导;
8、组织煽动罢工,聚众闹事;
9、侮辱传播淫秽书刊或录像带,使用毒品麻醉剂或兴奋剂;
10、蓄意破坏,损坏公司财物;
11、经常违反公司规定,屡教不改的;
12、被顾客投诉服务态度恶劣,经查属实的;
13、利用职权,徇私舞弊,谋取私利,假公济私。